(2015)淮民初字第668號
——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(2015-8-18)
(2015)淮民初字第668號
原告劉某某,男,1987年9月12日生,漢族。
委托代理人何某,系河南正聲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被告高某某,女,1991年12月10日生,漢族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高某某同居關(guān)系子女撫養(yǎng)權(quán)糾紛一案中,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原告劉某某申請撤訴,并不違反法律規(guī)定,本院依法準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由原告劉某某負擔。
審判員 李錦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
書記員 孫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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