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淮民初字第698號
——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(2015-8-5)
(2015)淮民初字第698號
原告張某某,男,1989年1月出生,漢族,農民。
被告王某,男,1980年7月出生,漢族,農民。
原告張某某訴被告王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,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訴,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。原告張某某、被告王某到庭參加訴訟,本案現已審理終結。
原告張某某訴稱:2013年7月,原告為被告建房,口頭約定包工不包料,每平方175元,2014年5月25日完工結算后,被告沒有現金,為原告出示欠據一張,欠款為47000元。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種種理由拒付,為此訴求依法裁決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。
被告王某辯稱,欠款為事實,原告起訴后,我付給原告5000元,尚欠42000元未付,是因為工程沒有結束,房子存在質量問題。
原告張某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,當庭出示證據如下:1,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。2、被告王某2014年5月25日打的欠條一張標的為47000元。3、出示被告的詢問筆記一份
根據原被告的雙方訴辯意見及庭審舉證、質證,對本案的事實確認如下:2013年7月份原被告口頭約定,包工不包料,以每平方米175元價款,原告為被告建房。2014年5月25日被告王某為原告張某某出示欠據一張,總欠款47000元,2015年前付清。對此欠款,被告無異議,2015年5月13日被告王某付給了原告張某某5000元,原告對此還款無異議,還欠房款42000元,后雙方為還款發(fā)生糾紛,原告張某某起訴。
本院認為,原被告之間工程結算債權關系明確,原被告對欠款的事實無異議。被告及全家早已搬進該房屋里居住至今。2014年5月25日被告為原告出示欠條并明確表示2015年前付清,已證明該工程已結算完畢,被告王某于2015年5月13日已履行了5000的元欠款。為此,原告起訴,訴求被告履行還房款的義務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稱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缺乏證據證明,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。據此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六十條二百七十九條的規(guī)定判決如下:
被告王某付給原告張某某人民幣42000元
以上金錢給付義務,限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,如果未按本判決提出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,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(guī)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
案件受理費975元,由被告王某負擔(原告已墊付)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,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審判員 張永友
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
書記員 孫 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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