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潢民初字第01079號
——河南省潢川縣人民法院(2015-8-6)
(2015)潢民初字第01079號
原告楊某某,女,出生于1970年,漢族,住潢川縣來龍鄉(xiāng)。
被告谷某某,男,出生于1968年,漢族,住址同上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某訴被告谷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楊某某于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本案在宣告判決前,原告楊某某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有關(guān)法律規(guī)定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(五)項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。
本案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楊某某負擔。
審判員 苗 勇
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
書記員 毛鵬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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