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潢民初字第00314號
——河南省潢川縣人民法院(2015-8-5)
(2015)潢民初字第00314號
原告胡某某,女,1990年出生,漢族,住潢川縣卜塔集鎮(zhèn)。
委托代理人楊金銳,潢川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。
被告艾某某,男,1986年出生,漢族,住潢川縣卜塔集鎮(zhèn)。
原告胡某某與被告艾某某離婚糾紛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組成合議庭,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。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金銳到庭參加訴訟,被告艾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。本案現已審理終結。
原告胡某某訴稱,2006年9月,原、被告相識并確立了戀愛關系。2008年11月8日(農歷),二人按農村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。2012年3月12日,原、被告在潢川縣民政局補辦了結婚登記。2009年4月11日,二人生育一女取名艾某甲;2011年8月23日,二人生育一子取名艾某乙。原、被告婚后感情一般,因種種原因經常發(fā)生吵鬧,導致雙方不能和睦相處,夫妻關系已經名存實亡。故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、被告離婚;婚生女艾某甲、婚生子艾某乙由原告撫養(yǎng),被告承擔撫養(yǎng)費;原、被共同財產昌河機動車一輛和時代金剛598機動車一輛歸原告所有;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。
被告在法定期間內,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。
經審理查明,2006年9月,原、被告相識并確立了戀愛關系。2008年11月8日(農歷),二人按農村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。2012年3月12日,原、被告在潢川縣民政局補辦了結婚登記。2009年4月11日,二人生育一女取名艾某甲;2011年8月23日,二人生育一子取名艾某乙。原、被告婚后因種種原因產生矛盾,導致夫妻感情不和。原告胡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本院認為,合法的婚姻關系應受法律保護。原、被告經登記自愿結婚,且婚后能共同生活,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,二人后因種種原因發(fā)生吵鬧,但二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。原、被告應從維護夫妻關系和諧穩(wěn)定及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出發(fā),互諒互讓,以構筑幸福、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,故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條、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第二條之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
不準許原告胡某某與被告艾某某離婚。
本案受理費300元,由原告胡某某負擔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,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審 判 長 劉 楓
人民陪審員 董壽芳
人民陪審員 鄭秋菊
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
書 記 員 王 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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