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光民初字第01146號
——河南省光山縣人民法院(2015-8-25)
(2015)光民初字第01146號
原告周某某,男,漢族,1971年6月13日生。
委托代理人上官同義,河南紫弦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委托代理人吳佩璇,河南紫弦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。
被告謝某某,女,漢族,1972年1月16日生。
原告周某某訴被告謝某某離婚糾紛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適用簡易程序,由審判員柳玉慧獨任審判,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。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佩璇、被告謝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。本案現(xiàn)已審理終結。
原告訴稱,原被告于1991年底經人介紹認識并倉促結婚。1994年6月20日生長女謝某甲,1997年5月29日生次女謝某乙,1999年10月22日生長子周某甲。原被告婚前了解較少,婚姻基礎差。因性格差異,原被告在婚后無法進行良好的溝通,經常為瑣事爭吵。因考慮孩子的健康成長以及礙于面子,一再忍耐。近年來被告對原告異常冷漠,性生活極不協(xié)調,導致夫妻感情急劇惡化,故起訴離婚。
被告辯稱,原告起訴所述不是事實,雙方自結婚多年來沒有爭吵,家庭關系和睦,雖然被告婚后失明,但可以進行簡單的日常生活自理,加之原告平常對被告照顧有加。即便2011年原告外出后,原告經常回家探望或電話聯(lián)系,雙方夫妻感情沒有破裂,被告不同意離婚。
經審理查明,1991年,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,同年冬月在寨河民政所辦理結婚登記,后結婚證因搬家不慎丟失。1994年6月20日生長女謝某甲,1998年5月29日(戶口本登記為1997年5月29日)生次女謝某乙,1999年10月22日生長子周某甲。婚后,原被告與被告父母一起共同生活。原告掙錢養(yǎng)家,被告因視網膜脫落導致失明賦閑在家,平常由被告父母照顧日常起居。原被告二人平常鮮有爭吵,家庭生活平平淡淡,亦屬正常。2011年,原告開始外出做生意,與被告聚少離多,夫妻感情淡化,現(xiàn)起訴離婚。
上述事實,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證、戶口本復印件以及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當庭陳述等證據(jù)材料在卷佐證,并經庭審質證,可以認定。
本院認為,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登記結婚,婚后先后生育三個子女,在被告失明的情況下,原告不離不棄照顧有加,共同維持家庭二十余年,添置家產,雙方鮮有爭吵,亦無其他重大沖突,雙方應有一定的夫妻感情。自2011年原告外出做生意后,原被告雙方聚少離多,夫妻感情稍有淡化,以致引起離婚訴訟。庭審中,原告陳述了多年來對被告及子女的關心和愛護,被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良好,加之被告眼睛失明需要原告照顧,不同意離婚;又因原告提供離婚的證據(jù)不充分,原被告二十余年的風雨并肩早已轉化為親情,原告應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,相互扶持并和睦相處;且現(xiàn)被告眼睛失明確需原告照顧,子女亦需要父愛,原告應盡到為人夫、為人父的責任。鑒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,為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相對穩(wěn)定,依法應給予原被告夫妻和好的機會,據(jù)此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條之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
駁回原告周某某的訴訟請求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由原告周某某承擔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(shù)提出副本,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審判員 柳玉慧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
書記員 李宇航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聲明:
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,
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(yè)提供的裁判文書。
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(yè)隱私,要求修改或刪除的,
請將網址發(fā)郵件至:
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(lián)系妥善處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