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浉刑一初字第281號
——河南省信陽市浉河區(qū)人民法院(2015-10-14)
(2015)浉刑一初字第281號
公訴機關信陽市浉河區(qū)人民檢察院。
被告人王某某,男。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,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6月17日被逮捕,F(xiàn)羈押于信陽市看守所。
被告人王某,男。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,于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6月17日被逮捕。現(xiàn)羈押于信陽市看守所。
辯護人李本亮,系河南黃國勝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信陽市浉河區(qū)人民檢察院以信浉檢刑訴(2015)2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、王某犯故意傷害罪,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。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,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。信陽市浉河區(qū)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鄒燕出庭支持公訴。上列被告人及辯護人,被害人李某及其代理人李明華到庭參加訴訟,F(xiàn)已審理終結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,20l5年2月6日晚20時許,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騎電動車從位于信陽市浉河區(qū)金牛山管理區(qū)十八里廟村的金牛國際會所門前經(jīng)過時,因不慎摔倒,認為該會所門前站崗值班的保安李某在嘲笑他,遂上前和被害人李某發(fā)生廝打。在現(xiàn)場附近的被告人王某等人聽到王某某的呼喊聲后隨即趕到現(xiàn)場并對李某毆打。經(jīng)法醫(yī)鑒定,李某頭部、面部、頸部、胸部、腰部皮膚軟組織挫傷、擦傷,其中雙側額竇前臂骨折,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。2015年5月20日,王某被抓獲歸案,2015年6月8日,王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。
上述事實,有下列證據(jù)證實:
1、被害人李某陳述,2015年2月6日20時許,我在金牛國際會所門口上班,離馬路較近。我正跟同事龔某有說有笑的在聊天,突然聽到“碰”的一聲。之后聽到了一個聲音:“你笑什么笑”,我看見一個人騎著兩輪電動車或摩托車撞到了樹上,之后就聽見罵人的聲音。我說“你怎么罵人”。我朝前走兩步,準備看清是誰,那人上來就是一拳,朝我太陽穴打一拳,我聞到對方一身酒氣,就往后退,那人抓住了我的衣服,嘴里喊附近村民的名字,名字我都記不得了。過了約30秒左右,就來了約有四五個中年男子,開始打我。他們打我的頭,把我打倒后,用拳頭、用腳,打我的頭、身子、腿部。還有個男的,在我倒地時往我嘴里面塞泥土。
2、被告人王某供述,當天20時許,我和父親,還有我的鄰居都在金牛國際(會所附近)堵路索要(拆遷)賠償款,我父親因為天黑了,就騎電動車回家拿電線為繼續(xù)堵路照明。過了一會,我聽到父親在叫我的名字,聽到父親在呼救,就第一個趕到父親出事的地方,鄰居隨后也趕到。我看到父親的電瓶車倒在路邊,我父親和一個人已經(jīng)打起來了,我看見對方的臉和鼻子都被我父親打流血了。我就上前推了那個(保安)一下,打兩拳,打在保安胸部,燕法柱,梅金柱,王開京等人也上前對那保安拳打腳踢,把那(保安)打倒在地。(后)這個人還要打我父親,我就上前,我和我父親兩個人一起打,后來鄰居把我們拉開。
我們打的這個人是金牛國際的一個保安。后來才知道我父親騎摩托車摔跤這個人在嘲笑我父親,我父親才和這人發(fā)生沖突。當時我們生產(chǎn)隊的人大約十四五人在堵路現(xiàn)場,聽到我爸叫喊就都過來了,有男有女。打架現(xiàn)場與我們堵路現(xiàn)場距離約一百五、六十米。
3、被告人王某某供述,我騎電瓶車路過金牛國際會所大門口時,由于自己喝酒有點多,不小心撞在公路邊的樹上倒地了,這時我聽見有一個男子在笑,距離我倒地的地方大約有3米,我以為他是在嘲笑我,就張口罵那個笑我的男子。我把自己的電動車弄好后,那個男子就來到我面前,準備動手打我,我也就上前動手用拳頭打他,他用拳頭打我的手和身體上,我大聲音喊人來,“打人了!”。正好遠處有我們組的村民,他們馬上就過來了十幾個人,其中我兒子王某先到了現(xiàn)場,還有王某甲、梅金柱、燕某某、梅少莉等人,他們上來拉架、勸架,還有另外的二名男保安也在現(xiàn)場拉架、勸架。后有人報警,警察過來后讓我們有傷的到醫(yī)院先治療傷,后接受處理。
我用拳頭打那保安的頭部幾拳頭,那個男保安若是有傷是我毆打他造成的。還有誰參與打那個男保安了我記不清楚了,具體我兒子王某、王某甲、梅金柱、燕某某、梅少莉等人當時打沒有打那個男保安我沒有注意,我不知道,我只記得他們是在幫助我拉架,F(xiàn)場我和保安都受傷了。
4、證人燕某某證言,當我騎車到金牛國際會所大門口外時,看到王某某正在打一個金牛國際會所的一名男保安,將保安打倒在地,并喊他兒子王某說保安打他了,當我在停放電動車時,王某過來了,王某沖上前直接去打那保安,我就上去拉住王某的胳膊,隨后王某某抓住保安,不讓保安跑,他們糾纏一會,這時王某甲過來了,同時我村的梅金柱從南邊也過來了,將那保安圍著不讓走,在互相拽和拉扯的時候,他們到了會所小橋邊上,我當時是抱著王某的,這時梅少麗(王某某老婆)和盧芳(金牛組村民)倆人開始用手打了那保安的臉部,在我抱住王某時,我沒有看清王某某和梅金柱他們具體干了什么。在警察到場時,王某某又上去朝保安身上踹了一腳,最后被警察阻止了,警察了解情況后,讓雙方到醫(yī)院看病,聽候處理。
5、證人王某甲證言,聽到坡下邊有人喊打架了,我就過去看時怎么回事,我到的時候已經(jīng)打完架了。當時我看見旁邊站有幾個保安,王某某正在彎腰找手機。我就問怎么回事,王某某說他的頭被保安打壞了,感覺到頭疼。當時把王某某送到中醫(yī)院,我就離開回家了。
6、證人龔某證言,2015年2月6日晚上20時許,我和當時值班站崗的保安李某說笑,當時有個群眾騎電動車剛好從那經(jīng)過,因為天黑,差點摔倒,那群眾就過來說我們是在笑他,我們解釋他也不聽,不依不饒的,于是他就和我同事李某撕扯起來。之后那群眾就喊有人打架了,從不遠處過來了八九個人,來了后就對李某進行毆打。毆打李某的有騎車的那個群眾,以及他喊的人中有三四個都動手打了,另外3個人把我攔著不讓我拉架。他們都是拳打腳踢打李某的,天黑沒看清打李某哪部位。
7、證人崔某某證言,我從金牛國際會所出來,看到會所門口站崗的保安李某躺在地上,有五六個當?shù)厝罕娬龑钅橙蚰_踢,我上去把他們拉開,拉開后李某站起來就報警,報警時又有三四個人追上來打,不讓李某報警,我上去拉開。之后不一會警察過來了,警察就詢問登記,這時王某某又踢了李某一腳,之后我就叫人把李某送到醫(yī)院。
李某是我同事,李某為什么被打我當時不知道,后來聽說是李某和同事說笑,正好王某某騎電瓶車經(jīng)過摔了一跤,王某某以為李某在嘲笑他,所以就發(fā)生沖突。
金牛國際社區(qū)是我們公司河南建軒置業(yè)有限公司在浉河區(qū)金牛集聚區(qū)的項目,當時征地時我們公司已經(jīng)把賠償款全部付清給政府,被征的村民已經(jīng)把賠償款領走了,但現(xiàn)在附近的村民可能覺的賠的少了,2015年2月6日上午開始就有一群附近的群眾堵金牛國際會所門前的路,不讓車輛通行,到了晚上包括王某某和王某在內一群人繼續(xù)堵路,之后就發(fā)生打架的事。
8、法醫(yī)鑒定意見書證實,李某頭部、面部、頸部、胸部、腰部皮膚軟組織挫傷、擦傷,其中雙側額竇前臂骨折,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。
9、抓獲經(jīng)過等證實,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被抓獲歸案;同年6月8日,被告人王某某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。
上述證據(jù)經(jīng)庭審舉證、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,查證屬實,足以認定,本院予以確認。
本院認為,被告人王某某、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,致人輕傷,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。信陽市浉河區(qū)人民檢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。被告人王某某雖能主動投案,但不能如實供述同案犯王某犯罪的主要事實,故其行為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。本案系共同犯罪,王某積極參加犯罪,不宜區(qū)分主從、犯,故辯護人提出系從犯的意見不能成立,本院不予采納。二被告人能夠認罪,可以酌情從輕處罰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
一、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,判處有期徒一年六個月。
(刑期從判決執(zhí)行之日起計算,判決執(zhí)行前先行羈押的,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)
二、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,判處有期徒一年二個月。
(刑期從判決執(zhí)行之日起計算,判決執(zhí)行前先行羈押的,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)
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,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于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,書面上訴的,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審 判 長 孫良軍
人民陪審員 王穎斌
人民陪審員 王保童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
書 記 員 王倩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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