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信浉民初字第2709號
——河南省信陽市浉河區(qū)人民法院(2015-10-15)
(2015)信浉民初字第2709號
原告余某某,男,漢族,1980年3月5日出生,住信陽市浉河區(qū)。
被告楊某某,女,漢族,1979年9月15日出生,住信陽市浉河區(qū)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余某某訴被告楊某某離婚一案中,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(rèn)為,原告余某某在訴訟中提出撤訴申請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應(yīng)予允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(zhǔn)許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訴。
本案訴訟費(fèi)280元,減半收取140元,由原告余某某承擔(dān)。
審判員 盧 靜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
書記員 侯海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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