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寧民初字第1169號
——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法院(2015-9-29)
(2015)寧民初字第1169號
原告王某某,女,漢族,農(nóng)民,住所地寧陵縣。
被告王某,男,漢族,農(nóng)民,住所地寧陵縣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要求撤回對被告王某的起訴。
本院認為,原告王某某要求撤回起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應(yīng)予準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負擔(dān)。
審判員 李文郁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
書記員 王璐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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