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寧民初字第1248號
——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法院(2015-9-28)
(2015)寧民初字第1248號
原告馬某某,女,回族,住寧陵縣。
委托代理人王建,河南世金律師事務(wù)所律師。
被告趙某,男,回族,住寧陵縣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馬某某訴被告趙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馬某某與被告趙某雙方已調(diào)解達成一致意見。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原告自愿撤訴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應予準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馬某某撤回起訴。
訴訟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負擔。
審判員 李貢亮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
書記員 王璐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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