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寧民初字第1138號
——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法院(2015-9-23)
(2015)寧民初字第1138號
原告安某,男,漢族,農(nóng)民,住寧陵縣。
被告馬某某,女,漢族,農(nóng)民,住寧陵縣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安某訴被告馬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安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要求撤回對被告馬某某的起訴。
本院認為: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本院應予準許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安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。
審判員 徐書磊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
書記員 喬 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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