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虞民初字第1798號
——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(2015-8-21)
(2015)虞民初字第1798號
原告張某某,女,1977年9月20日出生,漢族,住虞城縣。
被告郝某某,男,1975年4月3日出生,漢族,住虞城縣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郝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(rèn)為,原告張某某以與被告郝某某和好為由自愿向法庭撤回起訴,系對自己訴訟權(quán)利的正當(dāng)處分,本院予以準(zhǔn)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(五)項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(zhǔn)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(fèi)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張某某負(fù)擔(dān)。
審判員 程安營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
書記員 馮 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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