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虞民初字第1765號
——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(2015-9-22)
(2015)虞民初字第1765號
原告陳某某,女,1980年2月14日出生,漢族,住河南省虞城縣。
被告高某,男,1984年2月20日出生,漢族,住址同上。
原告陳某某訴被告高某離婚糾紛一案,原告陳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(rèn)為,原告申請撤訴,系其真實(shí)意思表示,且不損害國家、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(quán)益,應(yīng)予支持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(xiàng)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(zhǔn)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(fèi)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陳某某承擔(dān)。
審判員 母紅梅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
書記員 范靜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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