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虞民初字第1552號
——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(2015-8-15)
(2015)虞民初字第1552號
原告許某某,女,1983年6月6日出生,漢族,農(nóng)民,住虞城縣。
委托代理人王青春,虞城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。
委托代理人桑廣軍,虞城縣站集法律服務(wù)所法律工作者。
被告宋某某,男,1979年2月9日出生,漢族,農(nóng)民,住址同上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許某某訴被告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的過程中,原告許某某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。
本院認為,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(guān)法律規(guī)定,應(yīng)予以準許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(五)項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許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許某某承擔。
審判長 馬鎖停
審判員 張曉紅
審判員 陳海彥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
書記員 楊海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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