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夏民初字第00768號
——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(2015-8-31)
(2015)夏民初字第00768號
原告李某某,男,1986年9月12日出生,漢族。
被告何某某,女,1979年7月2日出生,漢族。
法定代理人蔡翠蘭,女,1952年3月6日出生,漢族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何某某同居關(guān)系析產(chǎn)糾紛一案中,在2015年8月31日開庭時,原告李某某經(jīng)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(dāng)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訴處理。
案件受理費(fèi)300元,由原告李某某負(fù)擔(dān)。
審判長 郭登科
審判員 陳登魁
審判員 李月華
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
書記員 徐雷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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