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夏民初字第02663號(hào)
——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(2015-9-7)
(2015)夏民初字第02663號(hào)
原告何某某,女,1952年11月3日出生,漢族。
委托代理人李幸福,夏邑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,代理權(quán)限,一般代理。
被告喬某某,男,1951年10月10日出生,漢族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何某某與被告喬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在2015年9月7日開庭時(shí),原告何某某經(jīng)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(dāng)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原告何某某撤訴處理。
案件受理費(fèi)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何某某負(fù)擔(dān)。
審判員 李 偉
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
書記員 徐雷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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