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夏民初字第02463號
——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(2015-8-14)
(2015)夏民初字第02463號
原告周某甲,男,1974年5月2日出生,漢族。
原告周某乙,男,1992年4月3日出生,漢族。
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好欣,河南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。代理權限,特別授權。
被告冉某某,女,1965年6月16日出生,漢族。
被告彭某某,女,1993年6月4日出生,漢族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周某甲、周某乙與被告冉某某、彭某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中,二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,要求撤回對二被告的起訴。
本院認為,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周某甲、周某乙撤回對被告冉某某、彭某某的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周某甲、周某乙負擔。
審判員 付德運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
書記員 周 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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