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夏民初字第02060號
——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(2015-8-17)
(2015)夏民初字第02060號
原告郭某某,男,1980年8月25日出生,漢族,居民,住所地河南省夏邑縣。
被告牛某(曾用名牛愛梅),女,1981年11月9日出生,漢族,住所地河南省夏邑縣。
原告郭某某與被告牛某離婚糾紛一案,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,本院受理后,依法組成合議庭。在本院審理期間,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被告送達地址不正確,其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。
本院認為,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,應認定為沒有明確的被告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駁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退回原告郭某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(shù)提出副本,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審判長 蘇建軍
審判員 段萬里
審判員 陳冰海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
書記員 李 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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