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夏民初字第02302號
——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(2015-9-15)
(2015)夏民初字第02302號
原告孫某某,女,1985年4月23日出生,漢族,農(nóng)民。
委托代理人尹留建,夏邑縣司法局法律服務中心法律工作者。代理權限:一般代理。
被告劉某某,男,1980年11月25日出生,漢族,農(nóng)民。
委托代理人黃振,河南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。代理權限:一般代理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。
本院認為,原告在審理中自愿申請撤回起訴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應予準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負擔。
審判員 李紅衛(wèi)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
書記員 蔡秋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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