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商睢民初字第1093號
——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(qū)人民法院(2015-8-20)
(2015)商睢民初字第1093號
原告湯某某,女,1984年8月20日出生,漢族,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(qū)。
委托代理人楊利瑋,河南睢陽律師事務(wù)所律師。
被告宋某某,男,成年人,漢族,住商丘市睢陽區(qū)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湯某某與被告宋某某同居關(guān)系子女撫養(yǎng)糾紛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(rèn)為,原告自愿撤回起訴,不違反法律規(guī)定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(zhǔn)許原告湯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元,由原告湯某某負(fù)擔(dān)。
審 判 長 王志勇
審 判 員 袁洪亮
人民陪審員 謝軍寬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
書 記 員 張 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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