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商睢民初字第03023號
——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(qū)人民法院(2015-9-23)
(2015)商睢民初字第03023號
原告徐某某,女,1994年10月22日出生,漢族,農民,住商丘市睢陽區(qū)。
被告皇甫某某,男,1991年3月29日出生,漢族,農民,住商丘市睢陽區(qū)。
原告徐某某與被告皇甫某某離婚糾紛一案,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,審理過程中,原告徐會南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:原告徐某某以已與被告皇甫某某庭外自行和好為由申請撤訴,理由正當,應予準許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徐某某撤回要求與被告皇甫某某離婚的訴訟起訴。
一審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徐某某負擔。
審判員 張國強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
書記員 何 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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