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4)桐民初字第00771號
——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(2015-10-9)
(2014)桐民初字第00771號
原告劉某,女,1976年5月17日生。
被告汪某某,男,1974年4月16日生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訴被告汪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經(jīng)審查本院認(rèn)為,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(guān)法律規(guī)定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(zhǔn)予原告劉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劉某負(fù)擔(dān)。
審 判 長 張得森
審 判 員 李文玉
人民陪審員 張成哲
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書 記 員 李馥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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