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新溧民初字第00104號(hào)
——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(2015-8-24)
(2015)新溧民初字第00104號(hào)
原告高某某,女,1977年3月26日出生。
委托代理人劉智武,河南同心德律師事務(wù)所律師。
被告楊某某,男,1963年9月24日出生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高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(rèn)為,原告申請撤回起訴,意思表示真實(shí)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依法應(yīng)予準(zhǔn)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(zhǔn)許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(fèi)150元,由原告負(fù)擔(dān)。
審判員 張平德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
書記員 岳 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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