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新民一初字第00549號
——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(2015-9-1)
(2015)新民一初字第00549號
原告李某某,女,1976年1月6日出生。
被告黃某某,男,1975年3月19日出生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黃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(rèn)為,原告申請撤回起訴,意思表示真實(shí)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依法應(yīng)予準(zhǔn)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(zhǔn)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(fèi)150元,由原告負(fù)擔(dān)。
代理審判員 陶海英
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
書 記 員 王海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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