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新沙民初字第00145號
——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(2015-10-9)
(2015)新沙民初字第00145號
原告曹某某,女,1978年12月5日出生。
委托代理人李浩,新野縣建業(yè)法律服務(wù)所法律工作者。
被告李某某,男,1976年5月9日出生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曹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(rèn)為,原告曹某某申請撤訴,意思表示真實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(zhǔn)許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150元,由原告曹某某負(fù)擔(dān)。
審判員 吳 軍
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書記員 劉陽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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