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新五民初字第00124號
——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(2015-9-29)
(2015)新五民初字第00124號
原告張某甲,女,1982年5月26日出生,漢族,農民。
被告張某乙,男,1981年7月10日出生,漢族,農民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甲與被告張某乙為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原告申請撤回起訴,意思表示真實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。據此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張某甲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150元,由原告負擔。
審判員 王坤亞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
書記員 張林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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