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827號
——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(2015-8-18)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827號
原告王某某,男,生于1980年05月13日,漢族,住河南省唐河縣。
被告劉某,女,生于1981年04月13日,漢族,住河南省唐河縣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劉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(rèn)為,原告王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(zhǔn)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由原告王某某減半負擔(dān)150元。
審 判 長 李 瑞
審 判 員 鄭 彥
人民陪審員 郭曉珍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
書 記 員 朱曉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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