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660號
——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(2015-9-7)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660號
原告張某某,女,1964年12月27日出生,漢族,住唐河縣。
被告周某某,男,1963年1月28日出生,漢族,住址同上。
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周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,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,本院認(rèn)為,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應(yīng)予準(zhǔn)許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(zhǔn)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(fèi)300元,由原告張某某減半承擔(dān)。
審判員 劉永躍
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
書記員 李銀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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