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731號
——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(2015-8-20)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731號
原告高某,女,漢族,1988年4月25日生。
委托代理人張某某,男,漢族,1966年7月25日生。
被告余某某,男,漢族,1990年7月23日生,住址同上。
委托代理人曲某,男,1975年12月生,漢族,農(nóng)民,住唐河縣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高某訴被告余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高某撤回起訴。
本案受理費150元,由原告高某負擔。
審判員 閆志賀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
書記員 張 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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