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829號
——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(2015-9-2)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829號
原告郭某某,男,生于1963年9月29日,漢族,住河南省唐河縣。
被告李某某,女,生于1967年4月14日,漢族,住址同上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郭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要求撤回對被告李某某的起訴。
本院認(rèn)為,原告郭某某的申請理由正當(dāng)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(zhǔn)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(fèi)300元,由原告郭某某減半負(fù)擔(dān)150元。
審判員 鄭彥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
書記員 王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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