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64號
——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(2015-8-25)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64號
原告王某某,女,生于1984年06月06日,漢族,住唐河縣。
被告孟某某,男,成年,漢族,住址同上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孟某某為同居關系糾紛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25號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原告王某某申請撤訴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100元,由原告王某某減半負擔50元。
審判員 李瑞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
書記員 于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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