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692號
——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(2015-9-23)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692號
原告高某某,女,1984年3月15日生,漢族。
委托代理人郭永淼、楊杰,唐河縣城郊法律服務(wù)所法律工作者。
被告劉某某,男,1983年9月28日生,漢族。
委托代理人李書選、李林宏,河南書選律師事務(wù)所律師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高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原告高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150元,由原告高某某負擔(dān)。
審 判 長 谷建輝
代理審判員 田喜中
陪 審 員 王 來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
書 記 員 田喜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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