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181號
——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(2015-8-10)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181號
原告黨某某,女,漢族。
被告楊某某,男,漢族。
原告黨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組成合議庭,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。原告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,被告楊某某經(jīng)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。本案現(xiàn)已審理終結(jié)。
原告黨某某訴稱,由于婚前缺乏了解,婚后雙方性格不合,經(jīng)常為家庭瑣事吵嘴生氣,且被告無緣無故毆打原告。雙方自2013年春分居至今。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。故請求與被告離婚,婚生男孩隨原告生活,撫養(yǎng)費原告自己負擔。
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(jù):身份證和查閱檔案證明,證明原告身份信息和原、被告的夫妻關(guān)系。
被告楊某某未提供書面答辯及相關(guān)證據(jù)。
本院認證認為,原告提供的證據(jù)來源合法,客觀可信,具有證明力,均為有效證據(jù)。
根據(jù)當事人的陳述及有效證據(jù),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:
原告黨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經(jīng)人介紹認識,2000年5月24日登記結(jié)婚。2001年2月15日生育長子楊軍豪,2009年2月18日生育次子楊軍瑞。楊軍豪隨被告生活,楊軍瑞隨原告生活。原告于2014年5月向法院起訴,請求與被告離婚。由于原告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(jù),經(jīng)勸說,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撤回起訴。但撤訴后,雙方仍然分局生活。
原、被告雙方均無婚前個人財產(chǎn),也無婚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。無夫妻共同債權(quán)債務(wù)。
本院認為,原告黨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雖然共同生活多年,雙方缺乏感情交流,原告曾向法院起訴。請求與被告離婚。經(jīng)勸說,原告撤回起訴,但撤訴后,雙方仍然分局生活,夫妻關(guān)系沒有得到改善,夫妻感情確已破裂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,本院予以支持。長子楊軍豪現(xiàn)隨被告生活,應(yīng)繼續(xù)隨被告生活,次子楊軍瑞現(xiàn)隨原告生活應(yīng)繼續(xù)隨原告生活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條,第三十六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
原告黨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;
婚生長子楊軍豪隨被告生活,次子楊軍瑞隨原告生活。撫養(yǎng)費用各自負擔。楊軍豪、楊軍瑞成年后隨父隨母由其自擇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由原告負擔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(nèi)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(shù)提供副本,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審判長 李 瑞
審判員 鄭 彥
陪審員 郭曉珍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
書記員 于 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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