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西城民初字第618號
——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(2015-9-23)
(2015)西城民初字第618號
原告:張某某,男,漢族,生于1989年2月20日。
委托代理人:曹文娟,西峽縣誠信法律服務(wù)所法律工作者,一般代理。
被告:王某某,女,漢族,生于1989年7月14日。
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,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。本案在審理過程中,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以私下協(xié)商協(xié)議離婚為由向本院提出書面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本院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予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。
本案訴訟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張某某承擔。
審判員 王瑩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
書記員 袁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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