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方城民初字第467號
——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(2015-9-21)
(2015)方城民初字第467號
原告王某某,女,漢族,農(nóng)民,住河南省沁陽市覃懷辦事處。
被告宋某,男,漢族,農(nóng)民,住河南省方城縣。
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宋某為離婚糾紛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,原告王某某、被告宋某到庭參加訴訟,本案現(xiàn)已審理終結。
原告王某某訴稱:原、被告雙方因在鄭州打工時在同一個樓居住,恰逢原告失戀后,被告隱瞞結婚實情,乘虛而入騙取了原告的感情,由此給原告情感造成陰影。結婚時未辦結婚儀式,沒有婚紗照成為一個女人人生的缺憾,2011年10月22日登記結婚后,又發(fā)現(xiàn)被告沒有生育能力,導致雙方婚后沒有共同子女造成無法彌補的缺失。被告沉迷賭博,經(jīng)常毆打配偶,沒有很好的履行家庭撫養(yǎng)義務,也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又一個原因。被告哄著原告,以極其卑鄙的手段騙取原告父親給6萬元。原告母親得了癌癥后,被告阻止原告盡孝而叫原告出去掙錢,原告在外時常擔心年近80患有頭昏病的父親,想回去看看,但被告多次阻止原告盡孝。以上幾點,導致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。
原告王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的成立,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(jù)材料:
1、結婚登記表和結婚登記聲明書。2、戶口簿。3、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。
被告宋某辯稱,原被告屬自由戀愛結婚,感情很深,結婚后感情融洽,家庭生活和諧,原告所訴不實,不同意離婚。
被告宋某未向法庭提供證據(jù)材料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: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宋某于2010年7月在鄭州打工時認識,不久即同居生活。2011年10月22日登記結婚,婚后夫妻生活和諧,感情尚可。2015年6月20日晚上,原、被告因生活瑣事發(fā)生爭吵,感情發(fā)生裂痕,但是雙方依然經(jīng)常聯(lián)系。
本院認為:原、被告通過自由戀愛結婚,婚前感情基礎良好,婚后感情尚可,生活和諧。雙方雖因生活瑣事生氣,但仍有和好可能。原告請求離婚,卻未能向法庭提供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(jù),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條之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
不準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宋某離婚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王某某負擔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(nèi)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(shù)提交副本,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審判員 丁留長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
書記員 馬玲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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