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方獨民初字第287號
——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(2015-10-9)
(2015)方獨民初字第287號
原告:楊某某。
委托代理人:馬慶科,方城縣弘正法律服務(wù)所法律工作者。
被告:倪某某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倪某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,原告楊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本院認(rèn)為,原告自愿撤回起訴,系其真實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、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(zhǔn)予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楊某某負擔(dān)。
審判員 李劍光
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書記員 張煜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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