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南召民初字第1268號
——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(2015-10-12)
(2015)南召民初字第1268號
原告邱某某,男,生于1987年2月25日,漢族,住南召縣小店鄉(xiāng)川。
被告周某某,女,生于1989年2月20日,漢族,住杞縣泥溝鄉(xiāng)老周寨村。
原告邱某某與被告周某某離婚糾紛一案,本院2015年9月10日受理,2015年10月12日原告以雙方和好為由,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。
本院認為,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予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訴。
本案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負擔。
審判員 張建偉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
書記員 謝小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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