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南召民初字第939號
——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(2015-10-9)
(2015)南召民初字第939號
原告王XX,男,漢族,初中文化,生于1967年4月21日,住南召縣石門鄉(xiāng)黨莊村。
委托代理人王X甲,男,漢族,高中文化,生于1962年7月15日,住南召縣石門鄉(xiāng)黨莊村。系原告之兄。
被告陳XX,女,漢族,生于1969年4月2日,住址同上。
原告王XX與被告陳XX離婚糾紛一案,原告方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(zhǔn)許原告王XX撤回起訴。
本案受理費(fèi)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負(fù)擔(dān)。
審 判 長 王鵬程
審 判 員 王躍東
人民陪審員 聶運(yùn)超
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書 記 員 宋高揚(yá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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