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南召民初字第1245號
——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(2015-10-12)
(2015)南召民初字第1245號
原告王某,男。
被告段某某,女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以雙方已和好為由向本院申請撤訴。
經(jīng)審查,本院認(rèn)為,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(五)項(xiàng)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(zhǔn)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。
本案受理費(fèi)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承擔(dān)。
本裁定書送達(dá)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審判員 張?jiān)式?br>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
書記員 張 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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