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鄧法民初字第1670號
——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(2015-9-7)
(2015)鄧法民初字第1670號
原告:李某某,女,生于1980年9月19日,漢族,住鄧州市。
被告:趙某某,男,生于1980年11月22日,漢族,住址同上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趙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,因雙方和解,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:原告申請撤訴理由正當(dāng),被告又無反訴請求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、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(dān)。
審判員 陳洪龍
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
書記員 李 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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