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鄧法民初字第845號
——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(2015-8-20)
(2015)鄧法民初字第845號
原告:張某某,女,生于1989年9月13日,漢族,住鄧州市。
被告:石某,男,生于1990年4月29日,漢族,住址同上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石某為同居關(guān)系子女撫養(yǎng)權(quán)糾紛一案中,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請撤訴。
本院認(rèn)為: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且被告未提交反訴請求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(zhǔn)予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(dān)。
審 判 長 李漢岑
審 判 員 張柱峰
人民陪審員 丁保國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
書 記 員 孫君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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