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鄧法民初字第1875號
——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(2015-10-9)
(2015)鄧法民初字第1875號
原告:張某某,女,漢族。
被告:陳某某,男,漢族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陳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,現(xiàn)雙方現(xiàn)已達(dá)成和好意見,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撤回對被告的起訴。
本院認(rèn)為:原告申請撤訴理由正當(dāng),被告又無反訴請求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條、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(zhǔn)予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(fèi)300元,減半收取由原告張某某承擔(dān)。
審判員 海洪澤
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書記員 趙紅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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