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鄧法民初字第2043號
——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(2015-9-14)
(2015)鄧法民初字第2043號
原告:張某某,女,生于1978年7月15日,漢族,住鄧州市。
被告:湯某某,男,生于1971年8月15日,漢族,住鄧州市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湯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(rèn)為:原告申請撤訴理由正當(dāng),被告又無反訴請求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、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(zhǔn)予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張某某負(fù)擔(dān)。
審判長 李成秀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
書記員 喻其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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