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宛民初字第1562號
——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(qū)人民法院(2015-8-15)
(2015)宛民初字第1562號
原告尹某某,女,1968年2月27日出生,漢族,住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(qū)瓦店鎮(zhèn)范崗。
委托代理人韓書慶、張忠洲,河南怡和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被告王某某,男,1966年2月6日出生,漢族,住址同上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尹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尹某某負擔。
審判長 鄭少強
審判員 李 平
審判員 王兆南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
書記員 呂國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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