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宛民初字第2096號
——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(qū)人民法院(2015-9-21)
(2015)宛民初字第2096號
原告項某某,女,1991年3月15日出生,漢族,住南陽市宛城區(qū)黃臺崗鎮(zhèn)項寨村。
委托代理人程鎮(zhèn),河南梅溪律師事務(wù)所律師,一般代理。
被告萬某,男,1991年8月20日出生,漢族,住南陽市宛城區(qū)黃臺崗鎮(zhèn)大夫莊村大夫莊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項某某訴被告萬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項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予原告項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150元,由原告項某某負擔。
審判員 高立偉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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