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4)宛龍梅民初字第306號
——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(qū)人民法院(2015-8-25)
(2014)宛龍梅民初字第306號
原告王某某,男。
被告劉某,女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雙方已經(jīng)和好為由,申請撤回起訴。
本院認為,原告申請撤回起訴,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應當予以準許。故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。
訴訟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王某某負擔。
審 判 長 李 青
審 判 員 夏喜軍
人民陪審員 馬 勇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
書 記 員 李運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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