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宛龍梅民初字第280號
——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(qū)人民法院(2015-9-23)
(2015)宛龍梅民初字第280號
原告侯某某,女。
委托代理人劉國順,河南鼎新律師事務所律師。代理權(quán)限為一般代理。
被告張某,男。
原告侯某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,訴訟中原告侯某某經(jīng)本院開庭傳票合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原告侯某某自動撤訴處理。
訴訟費300元,由原告侯某某減半負擔。
審 判 長 李 青
審 判 員 夏喜軍
人民陪審員 馬 勇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
書 記 員 李運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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