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宛龍蒲民初字第208號
——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(qū)人民法院(2015-10-12)
(2015)宛龍蒲民初字第208號
原告徐某某,女。
委托代理人牛萬巖,南陽市臥龍區(qū)宛巖法律服務(wù)所法律工作者。代理權(quán)限為一般代理。
被告任某某,男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徐某某與被告任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以雙方和好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原告徐某某申請撤訴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徐某某自愿負擔(dān)。
審判員 王建業(yè)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
書記員 姚 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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