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4)宛龍蒲民初字第270號
——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(qū)人民法院(2015-8-20)
(2014)宛龍蒲民初字第270號
原告齊某某,女。
被告趙某某,男。
原告齊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,原告齊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。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,并依法組成合議庭,2015年7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。原告齊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,被告趙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。本案現已審理終結。
原告齊某某訴稱,原、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,于1995年12月9日辦理婚姻登記手續(xù)。1996年10月15日,雙方生育女兒趙某甲,現已成年。2006年6月1日,雙方生育兒子趙某乙,現隨原告生活。2014年3月,原告向南陽市臥龍區(qū)法院起訴,請求依法解除原、被告的婚姻關系。南陽市臥龍區(qū)法院以(2014)宛龍蒲民初字第71號判決書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。判決后,原、被告一直未聯系過,被告對家庭一直不管不問,原、被告已無感情可言。現請求:1.判令解除原、被告的婚姻關系。2.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。3.婚生子趙某乙隨被告生活,原告每月支付撫養(yǎng)費100元。4.訴訟費由被告承擔。
被告趙某某未提交答辯意見。
經審理查明,原、被告經人介紹相識,于1995年12月9日辦理婚姻登記手續(xù),領取結婚證。1996年10月15日,原、被告婚生女兒趙某甲,現已成年。2006年6月1日,雙方婚生兒子趙某乙,現隨原告共同生活。2014年3月,原告齊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,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原、被告的婚姻關系,本院以(2014)宛龍蒲民初字第71號判決書判決不準予原、被告離婚。判決不準離婚后,原、被告仍在一起共同生活。
以上事實,由結婚證、身份證、民事判決書、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,經庭審舉證、質證,并記錄在卷。
本院認為,原、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自愿登記結婚,婚后二人一起共同生活20年左右,并生育有一兒一女,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,原告曾向本院起訴與被告離婚,本院判決不準原、被告雙方離婚后,原、被告努力改善夫妻感情,現仍在一起共同生活,互盡夫妻義務,雙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。故原告齊某某請求解除與被告趙某某婚姻關系的主張,本院不予支持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
不準予原告齊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離婚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由原告齊某某負擔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,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審 判 長 孫 偉
審 判 員 王建業(yè)
人民陪審員 李 峰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
書 記 員 姚 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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