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襄民初字第1749號
——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(2015-8-24)
(2015)襄民初字第1749號
原告:陳某芳,女,1990年9月13日生,漢族。
被告:邢某某,男,1989年12月16日生,漢族。
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邢某某離婚糾紛一案,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。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(guī)定的范圍內(nèi)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,F(xiàn)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經(jīng)審查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應予準許。據(jù)此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十三條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、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(五)項之規(guī)定,口頭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陳某芳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陳某芳負擔。
審判員 岳豪遠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
書記員 楊照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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