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襄民初字第937號
——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(2015-8-13)
(2015)襄民初字第937號
原告:李某某,女,漢族,1948年7月13日出生。
被告:司某民,男,漢族,1936年7月19日出生。
委托代理人:司順坡,男,1958年10月29日生。
被告:司某波,男,漢族,1967年4月7日出生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司某民、司某波排除妨礙糾紛一案中,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(rèn)為,當(dāng)事人依法享有處分自己的民事權(quán)利和訴訟權(quán)利的自由。原告申請撤訴,自愿合法,應(yīng)予準(zhǔn)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十三條、第一百四十五條、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(五)項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(zhǔn)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,由原告李某某負(fù)擔(dān)。
審 判 長 李 歡
審 判 員 馮文獻
人民陪審員 侯一卓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
書 記 員 牛應(yīng)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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